IMO 关于常规燃料供应船载运生物燃料混合物的指导

来源:Lloyd's Register货物作业

IMO 临时指导(MEPC.1/Circ.917)将燃料供应船可与 MARPOL 附则 I 货物混装的生物燃料最大掺混比例从 25% 提高到 30%,但须满足相应条件。

虽然本临时导则(MEPC.1/Circ.917)不具有强制性,但船旗国主管机关及其认可组织在接受生物燃料混合物的载运时将予以考虑。

临时指导规定,“燃料供应船”(bunker ship)获准载运的生物燃料与 MARPOL 附则 I 货物(石油衍生油类)的最大混合比例(按体积计)已从 25% 生物燃料提高至 30%,前提是:

  • 该“燃料供应船”为 MARPOL 附则 I 第 1.5 条所定义的油轮,并已根据 MARPOL 附则 I 取得载运、运输和供应船用燃料油的证书。

  • 所有残余物或洗舱水均已排至岸上,除非排油监控设备已获认可适用于所载运的生物燃料混合物。

如满足上述要求,则无需修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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